中国兰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兰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以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标准为定位,以“立足兰州、服务甘肃、辐射西北、面向一带一路”为导向,以服务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都会城市、精致兰州”发展战略为目标,加快人才引进,以适应新时代兰州高质量发展和建设现代化中心城市的迫切需求。 以新一代信息技术发展为支撑,坚持人力资源公共服务和市场化运营并行发展,力争经过 5 年左右建设,将兰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打造成为西北领先、国内一流的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园区具有入驻企业层次高、信息化水平高、管理效能高、市场占有率高、服务效益高,以及产业人才队伍强、创新能力强、国际竞争力强、辐射带动能力强 ——“五高四强”特征的人力资源服务业聚集地。通过建设智能化信息化园区平台,打造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战略支撑点,引领西北地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的发展,带动区域人才聚集与重点产业的培育,从而助推兰州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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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2022年中小企业招聘月活动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稳就业、保就业”决策部署,切实做好中小企业用工和重点群体就业服务,克服疫情对招聘服务的影响,帮助中小企业稳就业,缓解招工难题,精准搭建人力资源供需对接平台,现定于10月18日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22年中小企业招聘月活动”一、活动名称兰州市2022年中小企业招聘月活动二、活动时间2022年10月18日至2022年11月18日三、活动主题一起益企招聘就业直通车四、服务对象(一)以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为重点,同时面向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二)以登记失业人员、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重点行业转岗待岗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等为重点,同时面向各类求职群体。   五、组织单位主办单位:兰州市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兰州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承办单位:区县就业服务局(中心)县区工信局经济区经科局高新区经发局甘肃人力资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红海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兰州红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六、支持平台    兰州市人力资源网(http://hr.lzhrsp.com/)
2022 年大中城市联合招聘高校毕业生秋季线上专场活动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决策 部署,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搭建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求职招聘对接通道,不断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能优势,兰州市定于2022年10月8日至11 月 11 日,举办“2022 年大中城市联合招聘高校毕业生秋季专场活动,诚邀有关单位考察交流、招才引智,现将活动有关事项函告如下:一、活动主题2022 年大中城市联合招聘高校毕业生秋季线上专场活动二、活动目的联合各行业主管部门,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加强中小企业招聘高校毕业信息收集整合力度,统一发布招聘岗位,扩大信息共享。有针对性的为2022届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往届未就业高校毕业生、2023 届高校毕业生。搭建精准就业洽谈平台,帮助实现就业。三、组织机构(一)主办单位: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兰州市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兰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四、支持平台兰州市人力资源网:http://hr.lzhrsp.com/五、服务对象2022届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往届未就业高校毕业生、2023 届高校毕业生及有招聘需求的各类用人单位六、活动安排时间:10月8日-11月11日报名网址:兰州市人力资源网(http://hr.lzhrsp.com/)七、参会方式(一)招聘单位报名登录兰州市人力资源网(http://hr.lzhrsp.com/)注册企业基本信息,按照要求上传验证:1、用人单位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扫描件;2、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大小同页扫描件;3、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须提供以下材料:(1)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大小同页扫描件;(2)用人单位授权委托书(或介绍函、证明信)。注册审核通过后可在线报名,已注册审核通过的用人单位可直接在线报名。(二)求职者参会1、求职者可登录兰州市人力资源网(http://hr.lzhrsp.com/),点击“2022 年大中城市联合招聘高校毕业生秋季线上专场活动”参会求职。2、注册个人简历进行投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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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宣传】国家安全法(全文及图解)
415树牢总体国家安全观感悟新时代国家安全成就为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营造良好氛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第三章 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第四章 国家安全制度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情报信息第三节 风险预防、评估和预警第四节 审查监管第五节 危机管控第五章 国家安全保障第六章 公民、组织的义务和权利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第三条 国家安全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维护各领域国家安全,构建国家安全体系,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第四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国家安全领导体制。第五条 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负责国家安全工作的决策和议事协调,研究制定、指导实施国家安全战略和有关重大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国家安全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推动国家安全法治建设。第六条 国家制定并不断完善国家安全战略,全面评估国际、国内安全形势,明确国家安全战略的指导方针、中长期目标、重点领域的国家安全政策、工作任务和措施。第七条 维护国家安全,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第八条 维护国家安全,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国家安全工作应当统筹内部安全和外部安全、国土安全和国民安全、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自身安全和共同安全。第九条 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充分发挥专门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能作用,广泛动员公民和组织,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第十条 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坚持互信、互利、平等、协作,积极同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开展安全交流合作,履行国际安全义务,促进共同安全,维护世界和平。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和义务。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侵犯和分割。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第十二条 国家对在维护国家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和涉及国家安全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任何个人和组织违反本法和有关法律,不履行维护国家安全义务或者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十四条 每年4月15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第二章 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第十五条 国家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各项权利。国家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或者煽动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行为;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窃取、泄露国家秘密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境外势力的渗透、破坏、颠覆、分裂活动。第十六条 国家维护和发展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保卫人民安全,创造良好生存发展条件和安定工作生活环境,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第十七条 国家加强边防、海防和空防建设,采取一切必要的防卫和管控措施,保卫领陆、内水、领海和领空安全,维护国家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第十八条 国家加强武装力量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建设与保卫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需要相适应的武装力量;实施积极防御军事战略方针,防备和抵御侵略,制止武装颠覆和分裂;开展国际军事安全合作,实施联合国维和、国际救援、海上护航和维护国家海外利益的军事行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领土完整、发展利益和世界和平。第十九条 国家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健全预防和化解经济安全风险的制度机制,保障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重点产业、重大基础设施和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经济利益安全。第二十条 国家健全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和金融风险防范、处置机制,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和基础能力建设,防范和化解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抵御外部金融风险的冲击。第二十一条 国家合理利用和保护资源能源,有效管控战略资源能源的开发,加强战略资源能源储备,完善资源能源运输战略通道建设和安全保护措施,加强国际资源能源合作,全面提升应急保障能力,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资源能源持续、可靠和有效供给。第二十二条 国家健全粮食安全保障体系,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完善粮食储备制度、流通体系和市场调控机制,健全粮食安全预警制度,保障粮食供给和质量安全。第二十三条 国家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防范和抵制不良文化的影响,掌握意识形态领域主导权,增强文化整体实力和竞争力。第二十四条 国家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加快发展自主可控的战略高新技术和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加强知识产权的运用、保护和科技保密能力建设,保障重大技术和工程的安全。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设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提升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能力,加强网络和信息技术的创新研究和开发应用,实现网络和信息核心技术、关键基础设施和重要领域信息系统及数据的安全可控;加强网络管理,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网络窃密、散布违法有害信息等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第二十六条 国家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加强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民族分裂活动,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第二十七条 国家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宗教活动,坚持宗教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利用宗教名义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反对境外势力干涉境内宗教事务,维护正常宗教活动秩序。国家依法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邪教违法犯罪活动。第二十八条 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加强防范和处置恐怖主义的能力建设,依法开展情报、调查、防范、处置以及资金监管等工作,依法取缔恐怖活动组织和严厉惩治暴力恐怖活动。第二十九条 国家健全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体制机制,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积极预防、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妥善处置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促进社会和谐,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安定。第三十条 国家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加大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力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强化生态风险的预警和防控,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赖以生存发展的大气、水、土壤等自然环境和条件不受威胁和破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第三十一条 国家坚持和平利用核能和核技术,加强国际合作,防止核扩散,完善防扩散机制,加强对核设施、核材料、核活动和核废料处置的安全管理、监管和保护,加强核事故应急体系和应急能力建设,防止、控制和消除核事故对公民生命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不断增强有效应对和防范核威胁、核攻击的能力。第三十二条 国家坚持和平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国际海底区域和极地,增强安全进出、科学考察、开发利用的能力,加强国际合作,维护我国在外层空间、国际海底区域和极地的活动、资产和其他利益的安全。第三十三条 国家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海外中国公民、组织和机构的安全和正当权益,保护国家的海外利益不受威胁和侵害。第三十四条 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发展利益的需要,不断完善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第三章 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第三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宪法规定,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行使宪法规定的涉及国家安全的其他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规定,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行使宪法规定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涉及国家安全的其他职权。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行使宪法规定的涉及国家安全的其他职权。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涉及国家安全的行政法规,规定有关行政措施,发布有关决定和命令;实施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行使宪法法律规定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予的涉及国家安全的其他职权。第三十八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决定军事战略和武装力量的作战方针,统一指挥维护国家安全的军事行动,制定涉及国家安全的军事法规,发布有关决定和命令。第三十九条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贯彻执行国家安全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管理指导本系统、本领域国家安全工作。第四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国家安全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安全工作。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应当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检察权,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第四十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搜集涉及国家安全的情报信息,在国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有关军事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相关职权。第四十三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贯彻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和涉及国家安全活动中,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得侵犯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第四章 国家安全制度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四十四条 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实行统分结合、协调高效的国家安全制度与工作机制。第四十五条 国家建立国家安全重点领域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中央有关职能部门推进相关工作。第四十六条 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工作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国家安全战略和重大部署贯彻落实。第四十七条 各部门、各地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贯彻实施国家安全战略。第四十八条 国家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工作需要,建立跨部门会商工作机制,就维护国家安全工作的重大事项进行会商研判,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四十九条 国家建立中央与地方之间、部门之间、军地之间以及地区之间关于国家安全的协同联动机制。第五十条 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决策咨询机制,组织专家和有关方面开展对国家安全形势的分析研判,推进国家安全的科学决策。第二节 情报信息第五十一条 国家健全统一归口、反应灵敏、准确高效、运转顺畅的情报信息收集、研判和使用制度,建立情报信息工作协调机制,实现情报信息的及时收集、准确研判、有效使用和共享。第五十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有关军事机关根据职责分工,依法搜集涉及国家安全的情报信息。国家机关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于获取的涉及国家安全的有关信息应当及时上报。第五十三条 开展情报信息工作,应当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加强对情报信息的鉴别、筛选、综合和研判分析。第五十四条 情报信息的报送应当及时、准确、客观,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第三节 风险预防、评估和预警第五十五条 国家制定完善应对各领域国家安全风险预案。第五十六条 国家建立国家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定期开展各领域国家安全风险调查评估。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向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提交国家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第五十七条 国家健全国家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制度,根据国家安全风险程度,及时发布相应风险预警。第五十八条 对可能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危害国家安全的事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按照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第四节 审查监管第五十九条 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的制度和机制,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特定物项和关键技术、网络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和活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有效预防和化解国家安全风险。第六十条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使国家安全审查职责,依法作出国家安全审查决定或者提出安全审查意见并监督执行。第六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工作。第五节 危机管控第六十二条 国家建立统一领导、协同联动、有序高效的国家安全危机管控制度。第六十三条 发生危及国家安全的重大事件,中央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根据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的统一部署,依法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管控处置措施。第六十四条 发生危及国家安全的特别重大事件,需要进入紧急状态、战争状态或者进行全国总动员、局部动员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第六十五条 国家决定进入紧急状态、战争状态或者实施国防动员后,履行国家安全危机管控职责的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有权采取限制公民和组织权利、增加公民和组织义务的特别措施。第六十六条 履行国家安全危机管控职责的有关机关依法采取处置国家安全危机的管控措施,应当与国家安全危机可能造成的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保护公民、组织权益的措施。第六十七条 国家健全国家安全危机的信息报告和发布机制。国家安全危机事件发生后,履行国家安全危机管控职责的有关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准确、及时报告,并依法将有关国家安全危机事件发生、发展、管控处置及善后情况统一向社会发布。第六十八条 国家安全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管控处置措施,做好善后工作。第五章 国家安全保障第六十九条 国家健全国家安全保障体系,增强维护国家安全的能力。第七十条 国家健全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推动国家安全法治建设。第七十一条 国家加大对国家安全各项建设的投入,保障国家安全工作所需经费和装备。第七十二条 承担国家安全战略物资储备任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国家安全物资进行收储、保管和维护,定期调整更换,保证储备物资的使用效能和安全。第七十三条 鼓励国家安全领域科技创新,发挥科技在维护国家安全中的作用。第七十四条 国家采取必要措施,招录、培养和管理国家安全工作专门人才和特殊人才。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工作的需要,国家依法保护有关机关专门从事国家安全工作人员的身份和合法权益,加大人身保护和安置保障力度。第七十五条 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有关军事机关开展国家安全专门工作,可以依法采取必要手段和方式,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提供支持和配合。第七十六条 国家加强国家安全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国家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将国家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增强全民国家安全意识。第六章 公民、组织的义务和权利第七十七条 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下列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二)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三)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四)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五)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六)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第七十八条 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第七十九条 企业事业组织根据国家安全工作的要求,应当配合有关部门采取相关安全措施。第八十条 公民和组织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保护措施。第八十一条 公民和组织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导致财产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第八十二条 公民和组织对国家安全工作有向国家机关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第八十三条 在国家安全工作中,需要采取限制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特别措施时,应当依法进行,并以维护国家安全的实际需要为限度。第七章 附则第八十四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来源:人民全国普法办、中国普法、新华视点(ID:XHSXHSD)、李晓安:解读国家安全法,树立整体国家安全观、广西博物馆、中国普法网、法制思明、人民出版原标题:《【法治宣传】国家安全法(全文及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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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用工需求事项征集表
v\:* {behavior:url(#default#VML);} o\:* {behavior:url(#default#VML);} x\:* {behavior:url(#default#VML);} .shape {behavior:url(#default#VML);} 中小企业用工需求事项征集表 序号 企业名称 岗位 人数 职务要求 联系人及电话 1 甘肃恒信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焊工 20 焊工证、3年以上工作经验 17797559507 2 普工 20 男性为主、服从安排 3 甘肃企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资料员 2 会做工程项目资料(工作地点:东乡县达板镇) 沙永健13909408800 4 通暖工 2 工作地点:东乡县达板镇 沙永健13909408800 5 电气工程师 2 工作地点:东乡县达板镇 沙永健13909408800 6 给排水工程师 1 工作地点:东乡县达板镇 沙永健13909408800 7 电工 6 工作地点:东乡县达板镇 沙永健13909408800 8 工程预算员 1 工作地点:东乡县达板镇 沙永健13909408800 9 科近泰基新技术有限公司 机械设计师 4 任职要求:1.全日制二本及以上学历,机械类及相关专业。2.具有3年及以上机械设计或非标产品设计经验者优先。3.能熟练掌握office、CAD、CAXA、Solidworks等办公、绘图软件。岗位主要职责:1.负责完成产品机械结构方案设计和产品生产及安装过程所需工装、模具的设计,并输出相应施工图纸及文件(如BOM表、标准件明细表、零部件明细表、图纸目录等)并保证其准确性;2.负责招投标项目技术方案的设计和技术部分报告的编制;3.完成产品机械设计的评审工作,按照评审会议提出的建议及时更改设计图纸,并对评审会议内容记录的完整性、可靠性负责;4.负责产品在生产阶段中的跟进,如发现图纸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更改图纸办理相应更改手续,并更新图纸版本。 联系人:李江艳电话:0931-496911713359405338 10 科近泰基新技术有限公司 设备运维工程师 2 任职要求:1.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应用物理、自动控制、机械类等相关理工科专业。2.可接收应届生,英语过四级。3.了解加速器相关专业知识经验者优先。岗位主要职责:1.主要负责离子加速器的运行值班、系统运行检修维护等工作;2.负责离子加速器部件的拆装等工作;3.负责及时进行相关故障的排除与解决。 联系人:李江艳电话:0931-496911713359405338 11 科近泰基新技术有限公司 钳工 4 任职要求:1.大专及以上学历,机械类及相关专业。2.有3年及以上钳工工作经验者优先。岗位主要职责:1.严格遵守厂纪厂规,积极配合主管,严格按7S要求进行日常生产;2.熟悉机械加工相关工艺流程,能够看懂产品机械装配图纸;3.熟悉切割机、铣床、冲床等操作,能按图纸和工艺要求独立完成零部件的加工、冲片电磁铁铁芯叠压喷漆及总装等钳工工作;4.熟悉钳工使用所需的机械设备及日常维护保养;5.负责非标机械设备部件和整机安装调试工作。 联系人:李江艳电话:0931-496911713359405338 12 科近泰基新技术有限公司 现场安装服务人员 5 任职要求:1.中专及以上学历。2.具有3年及以上工作经验者可适当放宽条件。岗位主要职责:1.负责按图纸、工艺文件、作业指导书的要求完成工件的加工、组装、包装制作及装箱工作,保证所加工、装配产品的质量;2.负责设备的维修、现场安装、调试、吊装、转运等工作;3.负责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服务保障、物流工作,确保生产工作顺利进行;4.负责非标产品的加工及装配过程中的安全防护工作,做好产品标识;5.负责填写非标产品的加工及装配过程的控制及相关记录;6.负责规范使用所需设备并做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及相关记录填写工作。 联系人:李江艳电话:0931-496911713359405338 13 科近泰基新技术有限公司 数控镗铣床 4 任职要求:1.大专及以上学历,数控专业。2.具有3年及以上非标加工数控机床操作经验者优先。岗位主要职责:1.严格遵守厂纪厂规,积极配合主管,严格按7S要求进行日常生产;2.负责独立完成加工程序的编制、安装、调试;3.熟悉所用刀具、工装夹具的使用知识;4.独立完成数控加工任务,并对加工工件的质量负责;5.做好加工过程中的相应记录,并对记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6.负责数控设备的维护、保养。 联系人:李江艳电话:0931-496911713359405338 14 科近泰基新技术有限公司 电子束焊机操作工 1 任职要求:1.全日制二本及以上学历,电气类、机械类相关专业。2.有独立操作电子束焊机的能力,会使用编程软件。岗位主要职责:1.主要负责操作电子束焊机、产品的电子束焊接;2.负责产品焊接工艺设计及改进,解决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技术问题;3.负责完成加工程序的编制、安装、调试、运行,并参与非标机械设备部件和整机安装调试工作;4.负责按7S要求进行日常生产;并建立电子束焊机的一些管理制度;5.负责完成电子束焊加工任务;6.负责焊接工件的质量;7.做好焊接过程中的相关记录,并对记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8.负责电子束焊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 联系人:李江艳电话:0931-496911713359405338 15 兰州市七里河区追贤文化课培训学校 物理助教 1 1.有过相关的授课经验。2.热爱教育事业,工作积极主动、责任心强。 王老师18919190844 16 行政文员 1 1、大专及以上学历;2、能熟练掌握office办公软件;3、熟练掌握PS相关制图软件;4、有良好的服务意识、沟通能力和主动性;5、有企业宣传、公众号、网站管理运营等相关工作经验者优先;6、有责任心,做事用心、踏实、细致。 王老师18919190844 17 甘肃金诚恒诚有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市场管理员 2 男,身体健康 李利梅18993152886 18 保安 4 男,身体健康 李利梅18993152886 19 兰州兴成食品有限公司 生产岗位 16 无 张存18994233688 20 兰州智翔淀粉科技有限公司 生产工人 2 会开车优先,年龄47岁以下,男、女各一名。 王经理18693199646 21 销售人员 3 可出差,有销售经验优先。 王经理18693199646 22 实验室化验员 1 性别不限,化学化工专业,专科以上学历。 王经理18693199646 23 甘肃蓝沃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设备管理员 2 大专以上应届生(男性) 张鹏:15002512257 24 环评技术员 3 本科以上,3年以上工作经验 张鹏:15002512257 25 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 律师助理 2 法考A证 8266059 26 甘肃天辰司法鉴定所 客户服务前端接待岗 1 有护士资格证,会静脉穿刺采血,认真、仔细可接受夜班。 张女士:15339851695 27 客户代表 5 刑事科学技术、医学等相关专业毕业,喜欢销售岗位、爱岗敬业 张女士:15339851695 28 法医临床、病理鉴定助理 2 法医专业本科毕业、爱岗敬业 张女士:15339851695 29 车辆痕迹鉴定助理 1 汽车工程专业本科、吃苦耐劳、爱岗敬业 张女士:15339851695 30 兰州电源车辆研究所有限公司 电气设计 4 1.配合电气控制系统开发与调试;2.参与控制软件开发与调试。 黄昊(0931-2880492) 31 机械设计制造及自动化 3 1.配合机械结构设计开发;2.参与新产品开发与设计。 黄昊(0931-2880492) 32 钳工 6 机械结构件制作加工 黄昊(0931-2880492) 33 兰州美峰菜根香 服务员 10 18-35岁,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和记录 13893198708高女士 34 传菜员 10 18-35岁,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和记录 13893198708高女士 35 保洁员 3 30-55岁,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和记录 13893198708高女士 36 洗碗工 3 30-55岁,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和记录 13893198708高女士 37 后堂厨工 6 18-35岁,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和记录 13893198708高女士 38 甘肃聿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出纳 2-5人 懂得基本的科研项目的经费管理 程欣   18893483579 39 美工 2-5人 制作网页图片、宣传海报、广告、Logo设计;视频制作、动态静态海报设计、美术设计;熟练使用PS、AE、PR、3DMAX等美工设计类软件 程欣   18893483579 40 甘肃宏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吊车驾驶员 1 具有驾驶12吨吊车2年及以上经验;年龄25-50岁 张永庆15682755823 41 食堂大师傅 1 干净勤快,年龄40-50岁 张永庆15682755823 42 兰州恩慈口腔医院 护士 6 需护士资格证 邱欣杰18294429203 43 民乐街顺丰快递 收派员 10 自带三轮电动车,吃苦耐劳。熟悉永登区域。 罗贵禧15117121745 44 佳宁步行街中通快递 会计 1 大专学历优先 刘桂玲15193119573 45 司机 1 自带有货车优先 刘桂玲15193119573 46 兰州中医脑病康复医院 精神科医师 1 专业技术证件 史建钢 13893601123 47 院感办主任 1 精通院感防护 史建钢 13893601123 48 总工程师 1 精通结构、安装 史建钢 13893601123 49 预算员 1 精通预算、结算 史建钢 13893601123 50 甘肃炜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助理 2 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证A证 18394596639 51 专职律师 5 已职业,熟悉诉讼程序,能独立办理案件 18394596639 52 永登寰宇种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电子商务 1 会带货直播精通电商销售即可 陈秀梅15002516532 53 兽医 1 牛配种,观察牛的精神状态,治疗牛打针、输液等兽医工作。 54 开拖拉机人员 1 开拖拉机耕地作业 55 饲养人员 2 40岁至60岁 56 永登海泽种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电子商务 1 会带货直播精通电商销售即可 王东盛13099243366 57 兽医 1 牛配种,观察牛的精神状态,治疗牛打针、输液等兽医工作。 58 开拖拉机人员 1 开拖拉机耕地作业 59 饲养人员 1 40岁至60岁 60 永登恒发养殖专业合作社 饲养员 2 40至60岁身体健康 席有军17789963826 61 永登县美乐幸福家庭农场 电子商务 5 电商平台运营、直播带货相关经验 徐金莲13993122649 62 永登县七山军顺种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饲养员 2 30到60岁 吴军顺13669325878 63 兰州瑞兴牧业有限公司 饲喂车司机 1 驾驶30铲车和饲喂车 王金龙 64 永登祥盛农产品供应链农民专业合作社 店面导购 3 兰州上班、责任心强、有工作经验。 唐会敏 65 永登越国开心农场种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会  计 1 证件齐全 张志南13993121612 66 办公室 1 主 任 67 出  纳 1 业务精通 68 永登七山羊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 电子商务 5 会带货直播精通电商销售即可 何其东13919124599 69 兰州通大成农林科技有限公司 普工 5 踏实能干农活 赵军13919256657 70 甘肃爽口源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车间普工 20 1、年龄要求在18-45岁以内;2、身体健康,有责任心,有食品加工车间工作经验者优先;3、免费提供食宿。 豆厂长19993158106 71 兰州金德百合商贸有限公司 电商播直播场控 2 熟悉新媒体电商业务,有经验者优先 唐占奇18189651815 72 百合加工、分装工人 常年招人 有无经验均可,西固、秀川均有厂区 73 财务经理 1 会计财务专业毕业、懂税、懂账、懂票、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74 总经理助理 1 性别女(总经理也是女性)熟练掌握办公软件、有一定文件撰写能力、适应短期出差 75 甘肃上易禾家具有限公司 电商运营经理 2 职位描述1.结合公司要求,制定产品优化方案,完成电商销售任务。2.负责产品平台上下线工作。3.负责线上定单、系统下单、交付、物流、结算等环节的执行与部门衔接。4.监控、整理和分析运营的各项数据,挖掘公司产品在电商运营中的业务数据变化,定期撰写网站运营分析报告,及时提出合理化建议,并配合领导处理问题。基本要求:1.专科以上学历,有电子商务平台运营或产品销售经验。2.有从业经验,熟悉电商平台运营者优先。3.熟悉用运办公软件。 王成刚  13893205709 76 甘肃语航工贸有限公司 缝纫工 50 年龄18-55岁,男女不限(残疾人学员也可以),身体健康能吃苦耐劳。初学者带薪培训,外地员工包吃住 何承法18394166787 77 CAD打版师 2 年龄18-55岁,男女不限,有经验者优先,工资面议 78 会计 1 年龄18-55岁,男女不限,有经验者优先,工资面议 79 甘肃盛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预算员 1 专业:工程造价 高主任:18993043059 80 茶艺师 2 专业不限(会弹古筝优先考虑) 81 前台接待 1 专业不限 身高:165以上 形象好 82 高端茶楼主管 1 专业不限  83 施工员 3 专业不限 84 甘肃金浪潮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维保人员 15 18-40 岁之间,男性,责任心情,吃苦耐劳,爱学习,在由气或机械方面有一定基础或有工作者优先。 姜大海:13679463708 85 文员 1 主要负责文案处理,档案管理,工程资料处理及办公室公共区域卫生的清洁等工作。 86 兰州希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财务主管 2 1、财务,会计,经济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具有会计任职资格;2、较好的会计基础知识,有财会工作经验者,并具备一定的英语读写能力;3、熟悉现金管理及银行结算,财务软件操作;4、良好的职业操守及团队合作精神,较强的沟通、理解和分析能力;5、具有独立工作和学习的能力,工作认真细心。 蔡经理:13919230990张经理:18219616171 87 店长 5 1、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销售技巧,能够独立的培训员工,帮助员工成长。2、情绪控制能力,不得因为自己的个人事情影响工作上的决定,造成工作上的影响。3、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能通过沟通让员工很好的履行自己的职责,避免发生工作上的冲突,能及时准确的把公司的决定有效的传达给员工,能及时准确的分析店内状况并与业务人员进行有效的沟通。4、高昂的工作热情,善于赞美激励员工,调动员工的工作情绪。5、较强的学习总结能力,热爱学习,追求进步,善于总结工作方法和得失,并能及时有效与员工分享。6、独立工作能力,要求能独立地进行思考店内存在的各种问题并在权职范围内作出有效决策,独立地解决权职范围内的工作。能够独立的制定每周的工作计划。 88 管理组 25 1、热爱服务工作,工作踏实、认真,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2、熟悉餐厅管理和服务方面的知识,具有熟练的服务技能。3、有较高的处理餐厅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及对客沟通能力。4、熟悉各个岗位的服务程序5、熟悉和掌握本餐厅的菜点品种和价格;熟悉和掌握酒水饮料的品种、产地、度数、特点和销售价格,并有较强的销售技能。6、组织能力较强,能带领部属一起做好接待服务工作,为客人提供满意加惊喜的服务。 89 服务员 100 热爱服务工作,工作踏实、认真,有较强的责任感。 90 甘肃时代里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办公室文员 2 本科以上学历,熟悉公文写作,熟练各类办公软件。 13919779638陈经理18152088345刘经理 91 成本会计 2 会计及相关专业,具有财务信息分析能力、沟通协调能力,诚实廉洁。 92 园艺师 2 有相关专业证书,熟悉各类绿化工具,熟练掌握各类绿化植物及果蔬类栽植及养护方法。 93 农艺师 2 农学及相关专业,具备病虫害处理能力,能吃苦耐劳,有志长期从事农艺服务工作。 94 酒店管理人员 10 酒店管理及相关专业,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 95 旅游景点运营管理人员 5 旅游管理相关专业,形象气质佳、有亲和力,执行能力强。 96 甘肃信维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会计助理 2 13639365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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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2年金秋招聘月招聘活动的通知
各区县就业服务局(中心)、兰州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服务中心、甘肃人力资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分市场):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稳就业、保就业”决策部署,切实做好企业用工和重点群体就业服务,帮助企业缓解招工稳工难题,促进人力资源供需匹配对接,按照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市总工会、市工商联《关于开展2022年金秋招聘月活动的通知》要求,定于9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22年金秋招聘月招聘活动。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活动时间2022年9月10至9月30日。二、活动主题“就”在金秋,“职”面未来。三、服务对象(一)以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制造业等领域企业为重点,同时面向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二)以登记失业人员、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重点行业转岗待岗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等为重点,同时面向各类求职群体。四、活动内容(一)搭建统一服务平台。兰州市“2022年金秋招聘月招聘专项活动”在兰州市人力资源网(https://hr.lzhrsp.com/)和西北人才网(http://www.xbrc.com.cn/)设立子会场,各区县对标兰州市子会场统一标识、统一专栏,同步开展专项行动。严格按照疫情防控、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要求,聚焦不同群体、不同类型企业需求,提供分时段、差异化服务,推动现场招聘进社区,聚焦失业人员需求,设立常态化“招聘驿站”,高频次举办定制化招聘活动。推动现场招聘进乡村,围绕农村转移劳动力特别是返乡农民工求职特点,通过“就业大篷车”、乡村招聘大集等活动,分工种提供就业岗位。推动现场招聘进园区,根据园区企业需求,广泛开展行业、企业专场招聘,积极组织求职人员参加。(二)组织线上招聘活动。积极开展市场用人需求摸底,广泛收集就业岗位信息,充分利用服务大厅、基层服务平台、零工市场等线下场所和招聘网站、微信微博、手机APP等线上渠道,多渠道、多形式发布。常态化举办线上活动,开设金秋招聘月线上专场,设立制造业等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招聘专区,实现线上招聘不停歇。结合近期各级各部门组织开展的各项专项活动,大力开展直播带岗、远程招聘等线上活动,同步指导企业做好岗位需求特征描述和企业文化、环境宣介,提高供需对接精准度和匹配有效性。筛选适合的政策和岗位信息,通过短信、微信、APP等方式,“点对点”向登记失业人员、离校未就业毕业生、退役军人定向推送。(三)针对性提供职业指导。开展“指导上门”行动,对长期登记失业人员和失业青年开展针对性心理疏导、职业生涯规划等职业指导,提出针对性解决方案和建议。组织职业指导师等专业力量,为就业援助对象开展个性化职业指导,制定“一对一”援助计划,实施差异化帮扶举措。重点走访长期缺工企业,指导其了解劳动力供需状况,科学开展招聘,依法合规用工,强化人文关怀,引导其理性招聘、科学用工。 (四)便捷化开展零工服务。落实即时快招服务,及时了解收集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零工岗位需求,纳入公共就业信息服务范围,依托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零工市场广泛发布。充分利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场地资源,提早服务大厅开放时间,为零工人员与用工主体、职业中介机构当面对接洽谈提供免费场地。组织灵活就业人员与用工主体分职业(工种、岗位)开展对接洽谈,提供信息发布、现场对接、即时确认、当日到岗等快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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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社会信用条例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8号)  《甘肃省社会信用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1月26日甘肃省社会信用条例(2021年11月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  第三章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四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第五章 信用服务行业发展  第六章 社会信用环境建设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社会信用水平,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创新社会治理机制,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信息记录、采集、归集、整理、加工、共享、披露、查询和使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发展,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遵循诚信原则,履行相关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行为和状态。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识别、分析、判断信用主体履行相关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客观数据和资料。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信用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省推动建立健全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等社会信用体系,倡导和褒扬诚实守信,依法惩戒和约束失信行为。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加强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保障工作经费,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协调机构,统筹协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和督促。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和实施相关政策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  第六条 社会信用信息的记录、采集、归集、整理、加工、共享、披露、查询和使用等活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客观、及时、必要、安全的原则,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第七条 省、市(州)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是本行政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平台,依法汇集社会信用信息,实现社会信用信息跨部门、跨领域、跨地区互联互通、共享共用。  省、市(州)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工作,提供社会信用信息的应用和服务。  省、市(州)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增强诚信意识,弘扬诚信文化,积极参与诚信教育和信用监督活动,共同提升社会信用水平。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  第九条 社会信用信息分为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人民团体以及公共服务企业事业单位等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社会信用信息。  市场信用信息是指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等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生产经营、提供服务或者行业自律管理活动中产生、获取的信用信息。  本条例所称信用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相应资质,向社会提供信用产品和信用服务,从事征信、信用担保、信用管理、信用咨询、信用修复、信用风险控制以及评级评价等相关经营活动的专业服务机构。  第十条 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制管理。目录分为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省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省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动态管理。  编制省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应当征求各市(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法律服务机构、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意见。  第十一条 公共信用信息分为基础信息、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  第十二条 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及时、准确、完整地归集本行业、本领域、本行政区域信用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并向同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报送。  市(州)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应当及时、准确、完整推送公共信用信息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实现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共用。  第十三条 信用主体的下列信息应当作为基础信息,纳入信用主体的信用记录:  (一)自然人的身份识别信息;  (二)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注册登记信息;  (三)行政许可等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作为基础信息予以归集的其他信息。  第十四条 信用主体的下列信息应当作为失信信息,纳入信用主体的信用记录: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等信息;  (二)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但违法行为轻微或者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除外;  (三)在接受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作出虚假承诺或者不履行承诺的信息;  (四)拒不履行行政决定而被依法行政强制执行的信息;  (五)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的信息;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与信用状况有关的失信信息。  记录失信信息应当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  第十五条 信用主体的下列信息应当作为其他信息,纳入信用主体信用记录:  (一)表彰、奖励等信息;  (二)参加社会公益、志愿服务等信息;  (三)信用评价信息;  (四)信用承诺及履约信息;  (五)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与信用状况有关的公共信用信息。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公共信用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广播、电视、报刊等途径予以公开。  第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等可以依法记录自身业务活动中产生的市场信用信息,或者根据管理和服务需要依法记录其会员、入驻经营者等的市场信用信息。  鼓励信用主体以声明、自愿注册、自主申报、社会承诺等形式,向省、市(州)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提供自身市场信用信息,并保证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依法依约向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供市场信用信息。  第十八条 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采集自然人信息的,应当经本人同意并约定用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不得采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生物识别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  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不得采集自然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纳税数额等信息,但是明确告知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九条 自然人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以居民身份证号码作为关联匹配的标识;无居民身份证号码的,以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作为关联匹配的标识。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关联匹配的唯一标识。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协调,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行信用管理,促进社会信用体系与大数据融合发展,实现社会信用信息互通共享。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合作开放,通过信息资源统一共享交换平台与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甘肃)以及其他省级业务应用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信息审核机制,并对其提供的社会信用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省、市(州)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应当在收到社会信用信息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核查。不符合要求的,通知提供单位重新提供。  第二十三条 公共信用信息通过公开公示、授权查询、政务共享等方式披露。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公示。  自然人的公共信用信息可以通过依法授权查询、政务共享的方式披露,不得公开公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支持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依照法律、法规或者约定公开其所采集的市场信用信息。  第二十四条 省、市(州)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应当通过网站、移动客户端、线下查询窗口等渠道,以依法公开、依职权查询、实名认证查询、授权查询等方式向社会开放公共信用信息,并建立查询日志。  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制定并公布公共信用信息开放查询服务规范,向社会提供便捷服务。  未经信用主体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询其非公开的市场信用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在下列工作中查询、使用社会信用信息:  (一)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等;  (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金和项目支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资质审核、科研管理、审计等;  (三)公务员录用、调任以及职务职级确定、晋升;  (四)表彰奖励;  (五)人才引进;  (六)其他需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查询社会信用信息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 鼓励信用主体在市场交易、企业经营、行业管理、人才聘用、融资信贷、社会公益等活动中查询、使用社会信用信息。  第二十七条 社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以及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社会信用信息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信息安全管理机制,确定责任人员;  (二)建立信息查询制度规范,明确本单位工作人员的查询权限和程序;  (三)建立信息管理保密审查制度;  (四)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信息安全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一)越权查询社会信用信息;  (二)窃取、篡改、虚构、隐匿、违规删除社会信用信息;  (三)泄露未经授权公开的社会信用信息;  (四)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社会信用信息;  (五)违反国家规定获取或者出售社会信用信息;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章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二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跨部门、跨领域、跨地区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守信主体依法实施激励措施,对失信主体依法实施惩戒措施。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对市场主体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有关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应当建立本行业、本领域信用评价机制,开展信用评价,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十一条 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守信激励措施应当与信用主体守信行为、社会贡献程度相适应。失信惩戒措施应当与信用主体违法、违约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并告知实施惩戒的依据、理由和救济途径。  守信激励措施和失信惩戒措施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不得实施。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可以对没有失信信息记录的守信主体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实施行政许可中,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优先办理、容缺受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措施;  (二)在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中,列为同等条件下的优先选择对象;  (三)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次等便利;  (四)在日常监管中,对于符合条件的,优化检查频次;  (五)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就相关联的事项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失信惩戒措施:  (一)在实施行政许可等工作中,列为重点审查对象;  (二)在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中,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限制;  (三)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信用减分、降低信用等级;  (四)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五)对失信主体约谈;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惩戒措施。  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在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之外增设惩戒措施或者在法定惩戒标准上加重惩戒。  第三十四条 信用主体的下列失信行为属于严重失信行为:  (一)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  (二)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  (三)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  (四)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严重失信行为的认定,应当按照国家制定并公布的严重失信行为认定办法确定的条件、程序和标准进行。  第三十五条 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用主体,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限制或者禁止进入相关行业;  (二)限制相关任职资格;  (三)限制享受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政策;  (四)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五)限制高消费;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三十六条 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认定标准、认定程序,认定建立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认定部门应当制作认定文书,载明事由、依据、失信惩戒措施提示、移出条件和程序以及救济途径,一并告知被列入失信主体。  信用主体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有权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七条 失信惩戒措施实行清单制管理。清单分为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省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适用于本省的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列明惩戒的具体事项、实施对象、实施手段、实施主体、实施依据等内容,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严重失信主体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记录其严重失信信息时应当标明该失信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信息。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进行失信惩戒,并将相关失信行为记入其个人信用记录。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督管理机制。  市场主体在办理适用信用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时作出的书面承诺,其履行情况应当记入信用记录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条 鼓励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根据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对守信主体采取优惠便利、增加交易机会等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的措施;对失信主体采取取消优惠、提高保证金等增加市场交易成本的措施。  第四十一条 鼓励国家机关及金融机构开发信贷、融资等方面的信用产品。鼓励金融机构等市场服务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参考使用信用信息、信用评价和信用报告,对守信主体在融资授信、利率费率、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优惠或者便利;对失信主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高贷款利率、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第四十二条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建立会员信用记录,开展信用承诺、信用培训、诚信宣传、信用评价等工作,依据章程对守信主体采取重点推荐、提升会员级别等激励措施,对失信主体采取降低会员级别、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第四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第四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制度,完善社会信用信息异议处理、信用修复、责任追究等机制,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信用主体对与其相关的社会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共享以及其信用报告载明的信息来源和变动理由享有知情权。  第四十五条 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应当向信用主体提供不限次数的免费查询服务。信用主体有权每年从采集、归集其社会信用信息的机构免费获取两次自身的信用报告。信用报告应当注明社会信用信息的使用、查询情况。  向信用主体提供相关服务的,不得将该服务与社会信用信息采集相捆绑,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信用主体接受。  第四十六条 信用主体认为社会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披露、使用等过程中存在错误、遗漏等情形或者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的一个工作日内作出异议标注,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更正的决定,并将异议处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做出不予更正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十七条 信用主体主动纠正其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向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受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申请人。  信用主体完成信用修复后,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在相关平台和网站上删除该失信信息,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将其从严重失信名单、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中及时移出。  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据以认定信用主体失信状态的具体行为被有关国家机关依法撤销或者被确认无效的,原社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撤销并及时向社会信用信息归集单位和使用单位共享更新信息,相关单位应当在收到更新信息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在数据库中删除该信息。第五章 信用服务行业发展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信用服务行业规范发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制定信用服务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支持信用服务机构为社会提供信用产品与服务,培育规范信用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承诺制度,健全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机制。  第五十一条 信用服务机构对在开展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  信用服务机构不得通过虚假宣传、承诺评价等级等方式承揽业务,不得对信用主体进行恶意评级评价。  第五十二条 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开拓社会信用信息应用和信用服务领域,为政府部门、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多样化、定制化的信用产品服务。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与信用服务机构在社会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共享、大数据分析、风险预警、失信案例核查、失信行为跟踪监测等方面开展合作。  第五十三条 鼓励、支持在重点行业引入信用服务机构参与信用监管,为行业信用档案建设、备案、资质准入提供社会信用信息查询和核查服务,提供行业信用状况监测报告、行业信用分析报告等。  国家机关在行政审批、政府采购、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资金支持、项目管理等工作中,可以向信用服务机构购买社会信用咨询、社会信用评价等社会信用服务、产品。相关费用不得由市场主体承担。  第五十四条 信用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编制行业统计报告,开展宣传培训、政策建议和行业信息发布等活动,提升行业服务能力和公信力。第六章 社会信用环境建设  第五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坚持守信践诺,提高诚信行政水平,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表率导向和示范引领作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务信用信息管理体系,归集政务信用信息,建立政务诚信记录,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  第五十六条 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应当纳入政务诚信记录。  政务诚信记录应当作为公职人员考核、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招商引资、招标投标等领域的政务诚信建设,严格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原因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因此而造成的市场主体损失予以补偿。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守信践诺情况应当纳入政务诚信记录。  第五十八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下级人民政府开展政务诚信评价,评价结果作为综合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  第五十九条 市场主体应当诚信守法,在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和劳动用工管理等环节中加强自身社会信用建设,强化法治意识和守约观念,改善商务信用环境。  鼓励市场主体主动向社会公开作出信用承诺,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弘扬诚信文化,结合道德模范评选和各行业诚信建设活动,树立诚信典范,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环境。  第六十一条 司法机关应当提高司法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推进司法公开,严格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六十二条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通过新闻报道、专题专栏、公益广告等形式,普及社会信用知识,宣传诚实守信的先进典型,弘扬诚信文化。  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开展信用宣传普及教育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进家庭、进网络活动,将诚实守信建设贯穿于公民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诚实守信作为学生素质教育重要内容。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人民团体、公共服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社会信用信息记录、使用、实施信用激励和惩戒措施、信用修复等过程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信用服务机构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等在社会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应用等过程中侵犯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非法获取、窃取、提供、出售个人社会信用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甘肃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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